致理科技大學 崇德志工社
組織章程
96 年 6 月 20 日 95 學年度第二學期幹部會議訂定
99 年 2 月 12 日 98 學年度第二學期幹部會議修訂
103 年 1 月 20 日 103 學年度第一學期寒假幹部會議修正
105 年 1 月 19 日 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寒假幹部會議修正
105 年 1 月 25 日 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寒假顧問會議修正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「致理科技大學崇德志工社」,於民國 96 年 6 月 28 日成立,以下簡稱本社。
第二章 宗旨
第二條 宏揚中國固有倫理道德文化,推動心靈改革、淨化人心,從事文化教育紮根,增進社會善良風氣,讓莘莘學子能培養服務、正確、積極人生觀,使學生志工化,志工生活化,服務人群、關懷社會且落實社會服務,讓學子穩定內在及心靈成長之重要力量,並且本著正己成人的服務精神為宗旨。
第三章 組織
第五條 社員大會在每學期由社長召集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由幹部會議通過,加開臨時社員大會。
第七條 本社設置社長、副社長各一人;設置團務組組長、活動組組長、總務組組長、文書組組長、社教組組長,各組下設組員若干人;顧問若干人,需具有志工服務背景經驗,由畢業學長姐或卸任幹部擔任之。
第四章 社員資格
第八條 凡本校各科系所之學生,對本社宗旨有研究興趣,均得以申請為本社社員。
第九條 本社社員之社籍採學籍登記方式,其有效期限自該學期登記繳費日起至次學期開始前一日為止,社員並應於每學期正式上課後自動或接獲通知後辦理繼續登記繳費。
第十條 凡經學校退學或開除學籍者,由社長提案,經全社社員大會決議後得以開除社籍,
第五章 社員權利及義務
一、遵守本社章程、信條及決議案。
二、擔任本社所推定之職務或推派之工作與活動。
三、繳納社費。
第十二條 本社社員應享有下列權利
一、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擇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三、參加本社各種活動、服務及代表本社參加各活動、服務。
第十三條 本社於學期中應舉辦各項社員訓練活動,凡本社社員及幹部,均應準時參加。
第十四條 本社於學期中舉辦符合本社宗旨之各項活動,或承辦與社上相關的活動。
第十五條 凡社內正式活動,一般活動應於舉辦前一週,大型活動於舉辦一個月內提出計畫書,經顧問審核通過始可舉行;並於活動結束後三週內完成活動紀錄與檢討,學期結束後送文書組收錄。
第十六條 為發揚本社精神,培養社員責任感,本社社員參與社上活動表現良好,對本社有特別貢獻者,由本社於社員大會上公開表揚。
第十七條 凡嚴重違反本社宗旨精神及社規之社員,得免除社員資格及資歷。
第六章 幹部名額、權限、任期、及其選任及解任
第十八條 本社社長、副社長之產生採上屆正/副社長提名,指導老師及顧問同意後任命。任期一學年,並依本章程原則訂定社長選舉罷免辦法。
第十九條 本社採社長、副社長,行政體系幹部由上屆幹部提名,新任社長任命之,對社長負責。
第二十條 正副社長皆因故無法行使職責時,若學期超過八週,以前任社長代行社長職務為優先,或由顧問團內推舉一人代理公告之;若不足八週時,由前任社長暫代,並於二星期內加開臨時社員大會,依社長選舉罷免辦法重新選舉社長。
第廿一條 社長因故不適任時,可由社員連署提出罷免案,依社長選舉罷免辦法辦理。
第廿二條 行政體系幹部因故無法行使職責或不適任時,由社長指派人選擔任之。
第廿三條 每年四月至五月,由現任社長籌備提名下屆社長、副社長。
第廿五條 本社設有社長一名,為本社最高領導人,負責下列事宜:
一、社務重要計畫與大型活動預算之決算權,持有社章。
二、對內綜理社務,擔任幹部會議、常務會議主席及做出決議。
六、其他各項社長應盡之職責。
第廿六條 副社長一名,負責下列事宜:
一、協助社長處理社務;社長不能執行社務時,由副社長代之。
第廿七條 本社設有顧問團,前任社長為當然顧問並擔任主席,遴聘資深社員至少五人擔任之,負責下列事宜:
一、團務組長由現任團務長提名,新任社長同意後任命。
四、定期舉辦開啟生命之光研習及規劃安排參與各大專院校之率性成長
一、總務組長由現任總務組長提名,新任社長同意後任命。
四、總務組有活動預算審核權,各組活動預算於執行前,需向總務組報備。
六、總務組掌管社上資產、器材管理、維修及保存工作。
一、文書組長由現任文書組長提名,新任社長同意後任命。
一、活動組長由現任活動組長提名,新任社長同意後任命。
二、活動組下設組員若干人,協助組長處理事務。
三、活動組舉辦各類型式聚會與聯誼出遊活動。
六、本社設有活動組,負責學期中一般活動之籌劃、申請、攝影及記錄整理之工作。
一、社教組長由現任社教組長提名,新任社長同意後任命。
四、推動社會服務之各項活動及各種志工訓練之成長課程。
三、教學組規劃設計社課課程、4Q 成長營課程、孝道品格營課程等事宜。
四、教學組負責接洽聘請專任講師,定期公告社課相關資訊。
第卅四條 應聘請校內/校外指導老師各一名,指導社內運作及各項活動進行。
第七章 會議加開及決議方式
第卅五條 本社於每學期初,舉行社員大會一次,由社長主持,為本社最高決議機構,凡本社社員均應 參加,進行下列事宜:
三、於期初社員大會,舉行社長及各級幹部交接與介紹。
第卅六條 本社於學期中,應舉行幹部會議至少二次,由社長召集全體幹部參加,為本社最高決議機構,進行下列事宜:
第卅七條 社長因應各種狀況,可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與臨時幹部會議;臨時社員大會每學期不可超過兩次。
二、本社各項活動之諮詢。
三、本社發展方向之研究。
第卅八條 本社於學期中,可由顧問不定時召開顧問會議,知會正、副社長參與會議,為本社最高諮詢機構,負責下列事宜:
第八章 經費及會計
第四十條 各活動負責人請於學期開始前擬定新學期預算表,並提交於社長。
第四一條 各組之活動預算表由社長、總務組長統整審核後,修訂年度預算表,於幹部會議及社員大會公告,新學期支出則以此為依據。
第四二條 另外給予總務一筆零用金,用於臨時開銷,如:社服製作。
第四三條 若遇活動須先墊支,則由社費支付,如社費不足,再至課指組申請預支。
第四四條 單據:
1.統一發票-開立二聯式,附載致理科技大學等。
2.收銀機發票-附載致理科技大學統一編號 33503708 或蓋店章。
3.免用統一發票之收據-附載致理科技大學之統一編號,並加蓋商家統一編號及負責 人私章。
第四五條 總務組應於正式社員大會上,公布社上經費收支與使用狀況並公告之。
第四六條 社費之數額應依法徵收,由每屆社長提出會費收取案提請顧問及指導老師決議之。
第四七條 社費收取對象為有意加入社團並已填入社表之學生。已繳納社費之社員,應核發憑證證明。
第四八條 如社費收入不敷社務開支時,得授權組長會議調整,並提報常務會議,在三分之二以上幹部出席,二分之一以上幹部同意後始得更改之。
第九章 章程之修改
第五十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經下列程序修改之:
一、由全體幹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,經三分之二以上幹部出席,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交大三幹部審核。
二、由社長提案,經三分之二以上幹部出席,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交幹部審核,及修改。於社員大會中公布實施並公告之。
第五一條 本章程之各項實施細則辦法,依實際情況由顧問會議或幹部會議訂定。
第五二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,呈請學校核准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